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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教职工开通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

    2020.10.21          浏览数: 0

       为适应网络化、信息化发展需求,落实医保便民惠民措施,国家医保局开发了医保电子凭证系统,医保电子凭证是全国医保线上业务唯一身份凭证,并将成为个人医疗费结算的主要证件。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在就医购药方面可实现以下便利:

一、在青岛市内就医购药时,可以不用携带医保卡,通过手机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即可进行支付结算。

二、医保电子凭证山东省内通用,在省内其它地市购药时,只需手机扫码即可进行支付结算。

三、职工的医保卡个人账户可以为父母、配偶、子女支付医药费。目前,医保局正在抓紧推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系统建设,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通过关联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的医保电子凭证,用个人医保账户资金为父母、配偶、子女支付医药费。

        为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医保权益,根据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工作的通知》要求,请各单位务必组织本单位人员尽快开通个人医保电子凭证,并于10月25日前将本单位激活医保电子凭证人员名单报送至后勤保障处医疗保险办公室(知行楼221室),电子版发送至30620378@qq.com。

 

         联系人:王青        联系电话:58957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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