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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浏览数: 0
各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如果想在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必须于当年12月确认自己下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在12月份确认的,扣缴义务人自下年度1月份起暂停为其扣除专项附加,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进行扣除。因此,需要在2021年度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老师,必须在2020年12月底之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确认,请及时通知本单位教职工。